宝鸡天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某某支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303563754949B。
负责人:刘红,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喆,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上官小强,男性,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被执行人:周保义,男性,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被执行人:宝鸡于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建安大厦2层01室3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493475G。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天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79号院1号楼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569689XX。法定代表人:周保义,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晶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4号楼1单元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4600836。法定代表人:上官小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与被执行人**、上官小强、周保义、宝鸡于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天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市晶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303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官小强、周保义、宝鸡于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天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市晶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20917.56元以及利息,执行费560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6月10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渭滨区高新一路xx号院xx幢xx单元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5年5月24日期满,该房产设有抵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保义名下位于渭滨区站南大道xx号院xx幢xx单元x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5年5月24日期满);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