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8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维度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12005A。
法定代表人:周远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1160R。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
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维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422号民事裁定,冻结西安维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1xxxxxxxxxxxxx03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10xxxxxxxxxxxxxxxxx334内的存款共计881783.92元。现西安维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10xxxxxxxxxxxx0334的存款已被冻结874049.04元。其另向本院交纳保证金7734.88元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1xxxxxxxxxxxxx1603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维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维度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1xxxxxxxxxxxx160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1327759120059161000007863116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