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17号
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赵家堡村天台路 58 号。
法定代表人:线飞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鹏飞、张一帆,(实习),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5幢1单元11012 室。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瑞,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王瑞、**名下价值 15431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作出(201920)陕0113财保6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王瑞、**名下价值 15431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 户内存款 623158 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〇 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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