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月,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阳光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老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满标,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中成本管理部审核数额与《付款对账表》中应付金额不一致,重审时应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查;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霸州益津华苑外网消防弱电工程》是否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予以审查。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史纪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宗发
书 记 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