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3民初3615号
原告: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阳光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老志辉,公司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锦绣铭园和平路沿街商业楼1-10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2元,由原告河北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