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6341号
原告: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汇源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洛安路28号401室。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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