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2854号
原告:***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汇源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秀,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西徒骇河北恒大名都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成磊,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原告***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与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名都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济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郊名都公司、恒大济南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郊名都公司支付原告人防设备工程款36828.28元;二、判令被告南郊名都公司赔偿原告逾期支付人防设备工程款的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6828.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南郊名都公司承担;四、判令被告恒大济南置业公司对被告南郊名都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南郊名都公司签订了《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南郊名都公司同意将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人防工程的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该工程结算价为736565.54元。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南郊名都公司尚欠原告36828.28元工程款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南郊名都公司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南郊名都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南郊名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恒大济南置业公司系被告南郊名都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南郊名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郊名都公司、恒大济南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书、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汇总表、结算明细表、2014年10月30日银行业务回单(收款)、2016年11月18日银行业务回单(收款)、2017年7月28日银行业务回单(收款)、2017年12月3日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23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3月17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4月29日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南郊名都公司及恒大济南置业公司企业信息,经审核,以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5日,南郊名都公司(发包人)与仁达公司(承包人)签订《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一、工程名称: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二、工程地址:聊城市××街道××村。三、工程内容: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附件)。四、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运输、包制作安装、包验收合格的包干综合单价形式承包本工程。五、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完成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含人防门框、人防门)的制作安装及验收。六、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指定电源、水源接驳点,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自行安装接驳,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同时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付,如由发包人按实代缴,则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回。第二条合同价款及工程款的支付。一、合同价款为487124.28元。二、合同包干综合单价包含内容:本合同单价包括人防设备的制作、安装、技术专利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吊装费、二次搬运费、运输费、施工用水电费、检验试验费、专项上缴费、税费、验收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在承包人的门框进场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该批次人防门合同总额的25%给承包人作为门框制安进度款。四、在承包人的门扇进场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该批次人防门合同总额的25%给承包人作为门扇制安进度款。五、门扇安装完毕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该批次人防门合同总额的30%给承包人作为门扇制安进度款。六、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14天内,办完工程结算手续;结算后7天内,发包人累计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额的95%工程款,余款5%作为保修金,贰年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30天内无息付清。七、图纸变更或修改后设备单价确定:如因设计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需变更或修改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型号与上表型号不同的,其单价确定按以下方法计算:(一)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二)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八、经发包人签证增加的人防门工程,按上述一~七款结算同期工程款。九、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第三条违约责任。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有违约,按合同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发包人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承包人所收款不予退还,所交付的门件超出预付款价值部分发包人应补足并向承包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所收工程款须退还发包人,且还应承担因此影响发包人工程的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二、如工程因承包人责任不能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发包人有权拒付尚未支付的款项,承包人须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承担发包人重新发包本工程所增加的工程款及有关费用。三、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进场施工,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工期完成门框安装:若承包人不按时进场,每拖延壹天,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拖延进场超过14天,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重新选择新施工队伍,且承包人需承担拖延进场违约金。若因承包人门框安装滞后,影响到发包人工期的,每影响壹天,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影响发包人工期天数超过14天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重新选择新施工队伍,且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进行门扇制作并在7天内完成门扇安装及调试,若承包人未按时进场施工、完工,则每拖延壹天,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五、本工程所有门扇安装及调试完成,除人防设施以外的人防地下室各相关专业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后30天内负责通过人防办验收。若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通过人防办验收的,承包人除须负责无偿返工至验收合格,并须按延期通过验收天数,每天按合同总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六、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2日,2018年5月31日聊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出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9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736565.54元,2014年10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仁达公司共收到工程款699737.26元。
南郊名都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孙成磊,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恒大济南置业公司。恒大济南置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卢山,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南郊名都公司与仁达公司签订《聊城恒大名都二期南区车库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仁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5月31日经验收合格,且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了结算,南郊名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其应向仁达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36828.28元(736565.54元-699737.26元)。因南郊名都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仁达公司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22年3月8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恒大济南置业公司作为南郊名都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南郊名都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依法与南郊名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南郊名都公司、恒大济南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828.28元;
二、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828.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8日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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