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辛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汇源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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