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512号
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5435229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前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A7N0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前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A7N0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3GLA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大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Q0UK99T。
法定代表人:李功显,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东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6029436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禾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禾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2号楼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RF3FX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蓝景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街20号鼎元时代B座25层西户(入驻太原汇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2020-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0KBN1R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库多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M32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817878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大枣园社区功德坊路14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3010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精铸有限公司、青岛***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青岛***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禾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西蓝景汇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库多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建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莱州金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