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东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602943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兴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9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付人民币35425元,扣除执行费425元,剩余案款35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9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