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中航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2民初343号 原告: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1号明昇时代广场第二期12栋1704房,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00000558273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中航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水西路公租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1102MA4R764Y7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航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118号金卓产业园10号小型仪表装配厂房101房,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0105MA4QAME60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中航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航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3元,减半收取2,636.5元,由原告湖南华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