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1794号
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7968889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龙普璐118号一楼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戚卫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明,云南广度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09053X。
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都市科技工业园区5#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敏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