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1号创孵中心C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土建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达成案外和解,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撤回反诉,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反诉,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4826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2元,减半收取5976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川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