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奉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4民初140号
原告: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春,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某某,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之父。
原告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奉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众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