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执恢15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马术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