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614号
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25栋2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滕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