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与隆回县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湘0524行初22号
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58093846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回县财政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沿江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邵阳市财政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该局局长。
第三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25栋2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42322F。
法定代表人滕腾。
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回县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魏先禄
人民陪审员赵旭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马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