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81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7742028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蕉城区建新花园2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61773956M。
法定代表人阮锋,董事长。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981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816224元以及缴纳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等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权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人员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