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8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花园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建新分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账户(账号:1407********)进行冻结,金额以30277.5元为限。***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60402110460XX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建新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账户1407********存款30277.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