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4046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纪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人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纪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月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纪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纪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8元,诉讼保全费3490元,合计8288元,由原告扬州市纪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