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财保13号
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余额100万元,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余额100万元,在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账户余额260万元,共计460万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福州仲裁委员会以(2019)榕仲受648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国家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为30×××00),以100万元为限;
二、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为21×××32),以100万元为限;
三、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账号为59×××09),以26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已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婉琴
书记员 林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