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919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成都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某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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