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8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渠河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遂宁市为户利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体育馆,法定代表人唐维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为户利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