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省霍州市彩虹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诉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82民初15号
原告山西省霍州市彩虹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霍州市白龙后湾村。
负责人***,男。
被告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卫国,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霍州市彩虹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霍州市彩虹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山西省霍州市彩虹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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