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1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望元。
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内的存款40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内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0005735228859114010011021288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