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群,广元市昭化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万达广场万达晶座A栋2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09474925E。
法定代表人:卢海燕,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