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兵权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3244601B。
法定代表人:王宁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兵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兴隆街办兴隆社区天乐小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8L8A56。
法定代表人:陈兵权,经理。
上诉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兵权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5月10日向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万 玲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玉姣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