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阳光水岸小区1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16447693R。
法定代表人:文定国,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3244601B。
法定代表人:王宁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涛,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浩诚,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华,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徐志明,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周涛、徐浩诚及原审第三人徐志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6月14日向***、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单》,要求***、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6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胡少魁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艳艳
书 记 员 李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