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32446018。
法定代表人:王宁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804民初1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胤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