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保1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3244601B。
被执行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阳光水岸小区1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16447693R。
申请人湖北旌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鄂0804财保125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