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1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大华天都3栋2008号。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紫薇路8号华泰大厦第16层26号房。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申请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湘102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申请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