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政奇。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阳县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依法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宝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1913875.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1913875.1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13875.1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13875.1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景艺园林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审 判 员  胡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陈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