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水榭花都**电梯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项目的工程款17万元。申请人***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一份提供担保,由保险人就诉前财产保全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自愿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项目的工程款17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