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3财保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川082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项目的工程款170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项目的工程款1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