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高恒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4219号

原告:四川建高恒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一期4栋2-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明义,男,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四**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南岸阳光9栋2-4-2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刚,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建高恒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建高恒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高恒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明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邵菊

书 记 员 樊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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