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217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怀宝,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南岸阳光9栋2-4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
被告:王仲文,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仲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