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四川嘉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3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请要求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安石 审判员  邱 倩 审判员  奉 英
书记员  杨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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