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与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民初275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与被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1月18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金蓉 人民陪审员  李良华 人民陪审员  张竞尹
法官 助理  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