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民初10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另,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我院发出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申请对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二、反诉原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长泰预制构件厂自行承担。本案鉴定费由反诉原告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何小欧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