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覃发玖、***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28民初25号
申请人:覃发玖,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宋涵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郭晓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覃发玖、***与被申请人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晓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覃发玖、***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晓顺的的银行资金、不动产及车辆信息,对被申请人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晓顺价值137064.5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保全限额137064.57元。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99519904132022000015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发玖、***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晓顺的银行资金、不动产及车辆信息,对被申请人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晓顺价值137064.57元的财产(包括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萨尔王城项目未收款项)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保全限额为137064.57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的财产交财产所有人保管使用,不得变卖,不得设置其他权利,待本院处理。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05.00元,由申请人覃发玖、***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德  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尼玛拉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