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48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一街179号1栋3楼1号。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付租金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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