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正当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