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81执5625号
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金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黔0181民特14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贵州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2021)黔0181民特14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黔0181执5625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