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1民初1395号
原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7998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佛光路37-39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337288070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江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欢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