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805号
原告***,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79982T。
法定代表人王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凝,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正钢,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王光义,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杨通志,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陈朝全,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陈朝均,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正钢、王光义、杨通志、***、陈朝全、陈朝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正钢、王光义、杨通志、***、陈朝全、陈朝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正钢、王光义、杨通志、***、陈朝全、陈朝均的起诉。
审 判 员 何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辛竹
书 记 员 周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