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805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7998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