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805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7998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