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999号
原告:***,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尚**乌江村岩坑子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0722126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7998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