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999号 原告:***,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尚**乌江村岩坑子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0722126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7998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鼎炬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