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民初45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新疆天畅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畅路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新疆天畅路业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丽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