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25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畅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综合楼21层办公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1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1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7785.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2、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