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诉前调2194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曹子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萍萍,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会应,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已收案,在诉前调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保全金额3000000元。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D50G7号福田牌汽车一辆,保全期限为2年,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艳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瑞